9月10日,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發(fā)布《關于2014-2015年度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采購(試行)有關事宜的通知》(國機采〔2014〕16號),明確車輛租賃定點采購執(zhí)行辦法。此前,該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2014-2015年度車輛租賃服務三類定點供應商,包括汽車租賃企業(yè)(京內)33家、汽車租賃企業(yè)(京外)9家、包車服務企業(yè)(京內)9家,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2015年7月31日。
據(jù)悉,車輛租賃服務具體實施方式包括直接選用、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各采購單位可自行查詢并選擇定點供應商進行采購,但應以投標價格為上限就價格、服務進行洽商。也可進行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在2萬元(不含)至50萬元(不含)的,各采購單位可以登錄中央政府采購車輛租賃系統(tǒng),依據(jù)明確的租賃需求,發(fā)起電子反拍采購;也可以通過在線隨機抽選1家及以上定點供應商,并組織3家及以上供應商線下報價。
電子反拍流程是,各采購單位登錄后進入電子反拍頁面,按照網頁格式要求填寫電子反拍采購需求,并提交經審核后發(fā)起電子反拍。依據(jù)電子反拍規(guī)則結束反拍后,采購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與有效報價最低的供應商成交。
采用隨機抽選競價的,各采購單位應組織3家以上定點供應商參與,通過隨機抽選的定點供應商不少于1家,就明確、統(tǒng)一和規(guī)范的采購需求進行競價,并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同等,價格最低"的原則或及事先確定的其他評審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還對用車提出了明確要求:汽車租賃應符合現(xiàn)行的公務車輛配備標準,租賃轎車車價不應超過18萬、排量不應超過1.8L(含增壓);各采購單位進行車輛租賃及包車服務時,應選擇國產汽車,不應選擇各類進口汽車;汽車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2年,包車服務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1年;鼓勵各采購單位租賃各類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車輛;在包車服務中,鼓勵各采購單位租用LPG、LNG、CNG等清潔能源客車。
據(jù)悉,車輛租賃服務具體實施方式包括直接選用、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各采購單位可自行查詢并選擇定點供應商進行采購,但應以投標價格為上限就價格、服務進行洽商。也可進行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在2萬元(不含)至50萬元(不含)的,各采購單位可以登錄中央政府采購車輛租賃系統(tǒng),依據(jù)明確的租賃需求,發(fā)起電子反拍采購;也可以通過在線隨機抽選1家及以上定點供應商,并組織3家及以上供應商線下報價。
電子反拍流程是,各采購單位登錄后進入電子反拍頁面,按照網頁格式要求填寫電子反拍采購需求,并提交經審核后發(fā)起電子反拍。依據(jù)電子反拍規(guī)則結束反拍后,采購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與有效報價最低的供應商成交。
采用隨機抽選競價的,各采購單位應組織3家以上定點供應商參與,通過隨機抽選的定點供應商不少于1家,就明確、統(tǒng)一和規(guī)范的采購需求進行競價,并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同等,價格最低"的原則或及事先確定的其他評審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還對用車提出了明確要求:汽車租賃應符合現(xiàn)行的公務車輛配備標準,租賃轎車車價不應超過18萬、排量不應超過1.8L(含增壓);各采購單位進行車輛租賃及包車服務時,應選擇國產汽車,不應選擇各類進口汽車;汽車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2年,包車服務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1年;鼓勵各采購單位租賃各類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車輛;在包車服務中,鼓勵各采購單位租用LPG、LNG、CNG等清潔能源客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