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汽車維修站點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50727
【實施日期】 19950727
【章名】 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50727
【實施日期】 19950727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以來,一些地方的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汽車維修站點,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店鋪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車企業(yè)的注冊商標,并且將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馳”、“吉普”等文字或圖形商標。這種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于商業(yè)目的的行為,客觀上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店鋪的經(jīng)營者與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自覺不自覺地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為此,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結合今年第四季度開展的打擊假冒注冊商標違法行為的活動,對當?shù)仄嚵悴考N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情況進行清理?,F(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禁止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將中外汽車企業(yè)的注冊商標作為招牌使用。
二、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為了說明本店經(jīng)營汽車零部件品種及提供服務的范圍,應直接使用敘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銷售×××汽車零部件”、“本店維修×××汽車”等字樣,其字體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標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圖形商標或者單獨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標。
三、請各地對本地區(qū)的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進行商標法制宣傳和教育,組織他們自查。對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招牌使用的侵權行為,應限期改正,經(jīng)自我檢查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不再追究其責任;對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